同住汝南县梁祝镇任庄村的原告吴冰、韩中原与被告王四清、王实甫、李玲等六户村民系由前后村民组的一家人,责任田邻接。去年11月17日下午,二原告反感两岁的儿子韩伟追随其爷爷韩卫东去自家总承包责任田看小麦,看完了之后,韩伟在前面回头着,忽然不知了,韩卫东向前跑去,找到韩伟落到邻家麦田的水井中,被救上来时已无生命体征。该水井是王四清、王实甫、李玲等6被告联合出资修筑的,因井盖儿没盖,6被告不善管理造成本次事故的再次发生。
原告催促6被告缴纳丧生赔偿金、丧葬费、精神伤害抚慰金合计267500.3元。 7月5日,汝南法院审理后指出,韩伟在事故再次发生时尚反感两周岁,爷爷韩卫东作为代管人,对韩伟负起监护责任,但他并没意识到孩子瓦解监护后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负起主要责任。
6被告的水井虽修筑在自家责任田内,但没砖墙井盖儿,井口四周没有另设显著警告标志,不存在管理漏洞,因此对事故的再次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原告分担80%,被告分担20%的责任,欲做出王四清等六户村民赔偿金原告夫妇丧葬费、丧生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合计42697.16元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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